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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进一步加大高科技产业扶持力度的建议
领衔代表: 刘文民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    2019-03-1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科学技术厅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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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622032号的答复(复文分类:C) 尊敬的刘文民代表: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大高科技产业扶持力度的建议”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注及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4·13”重要讲话中指出“海南发展不能以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为重点,而要以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您所提的扶持高科技产业建议,是我省正在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相关工作正在逐步开展。就您所提出的“房产税”相关建议,经与相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第六条第18项第(15)款“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的条款,由于不符合国家房产税政策,已不能再继续执行。 二、根据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我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前提条件的,可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确定是否予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我厅将在后续工作中,加强相关工作,持续推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也希望您能继续关注我省高科技产业发展情况,提出宝贵更多的意见。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海南省科技厅 东方,电话:65323068,13876367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