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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待遇的建议
领衔代表: 张萍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委组织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019-03-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委组织部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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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22049号中提到:“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提高村干部待遇。如实解决广大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为如期脱贫摘帽、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的村级组织基础”。经与省民政厅沟通,现回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实施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职务补贴”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成员领取的是地方财政预算的职务补贴。 为规范我省在职农村“两委”干部和离任农村“两委”干部的补贴发放工作,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干部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组发〔2008〕 17号,该通知第二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在职农村“两委”干部补贴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村干部工作补贴资金以市县财政补助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可以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补贴方案,按照月均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发放;二是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或有固定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的农村,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适当增加在职农村“两委”干部补贴。同时,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2016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琼组通〔2016〕113号),明确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市县(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人均每月补贴一般不低于1000元。 可见,我省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待遇是有所保障的,补贴发放也建立了正常的增长机制,但具体提高的幅度和金额和市县财政实力密不可分。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