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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提高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
领衔代表: 张玉花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委组织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海口市政府    2019-03-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委组织部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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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花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22050号中提到:“提高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一是工资增长: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按2017年海口最低工资比例相应有一定的涨幅;二是交通费:社区工作人员目前是无交通费,能按编内工作人员一样的标准发放交通费;三是通讯费:社区工作人员是无通讯费用的,按编内工作人员一样的标准发放通讯费。”经与省民政厅沟通,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社区居委会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公务员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工作人员领取的是地方财政拨款的生活补贴。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2〕3号),其中第六条第十二项明确了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服务站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退休干部、职工,其生活补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通过参加招聘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其他人员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生活补贴应不低于所在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府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综上,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是有所保障的,并建立了正常的增长机制,但具体增长的幅度和金额由市县根据财力实际来研究确定。同时,他们不是公务员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前暂不能按照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发放交通费和通讯费。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