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 关于改善社区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建议 | ||
领衔代表: | 张玉花 | 代 表 团: | 海口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分办单位 | 交办日期 |
省委组织部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2019-03-27 |
承办单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省委组织部 | 2019-07-17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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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花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22056号中提到:“社区主任任主任职务满10年以上,且未有重大不良表现记录的,退休时可过渡到事业编制,享受事业编制的待遇”。经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沟通,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的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5〕59号)“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并当选社区‘两委’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其他类型社区‘两委’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省财政每年从均衡性转移支付中,按照社区“两委”成员和工作人员月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市县财力补助。“两委”成员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额,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统筹解决。 社区居委会主任退休时过渡到事业编制,享受事业编制的待遇,目前没有政策依据。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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