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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快递服务电动三轮车城市通行的建议
领衔代表: 唐健文等2名代表 代 表 团: 保亭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省邮政管理局    2019-03-1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公安厅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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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文、林世闻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快递服务电动三轮车城市通行的建议”的建议(第62207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快递专用电动车备案管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前,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新能源三轮车的车辆技术参数基本属于机动车类的三轮摩托车范畴,但又不属于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范围,无法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执法管理业务。近年来,为满足新业态的需求,部分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一些新型交通工具的通行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暂时平衡了各方需求,也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施一段时间后,入市退市的矛盾、执法监管的矛盾、路权分配的矛盾日益凸显。北京、上海、深圳包括海口对电动三轮车严格控制就是很好的例证。据了解,上海、江苏、浙江等部分发达省市鼓励快递业购买快递厢式小货车,既安全又符合规范;还有的省市积极与工信等部门协调,明确将电动三轮车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予以登记上牌,为各类行政监管扫清障碍。因此我省也可以效仿采取一些突破性措施,既能满足老百姓生产生活需求,又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监管问题,而不是在该类车辆属性不明、路权不分的情况下,简单采取备案管理制度。二、关于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提供便利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的问题。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交通管理举措主要基于登记上牌,通过开展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违法抓拍等辅助性执法管理手段,以达到敦促广大驾驶员遵法守法的目的。因此,游离于核心监管范围之外的交通工具大量入市将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以海口市为例,当前市面上所有电动三轮车均不属于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也不符合该市质监部门公布的可以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目录范围,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无法实施注册到登记和有效的执法管理。且该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87万辆,加之市区路网不发达,非机动车道狭窄,机非混行现象普遍,如再投入电动三轮车,会加剧城市道路交通拥堵。三、关于出台邮政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问题。我厅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对省内外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充分的论证后,再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邮政、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深入分析研究快递专用车辆规范管理工作,在认真开展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快递服务通行难问题,促进我省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公安厅2019年 7月12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联系人:李树立联系电话:1777685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