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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全面助力建设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议
领衔代表: 高建等3名代表 代 表 团: 琼海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工商业联合会  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    2019-03-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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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琼联函〔2019〕第16号省工商联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22102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B)高建等代表:您们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全面助力建设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议”(第622102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单位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一)出台《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6月12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将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不仅在政策方面支持,更多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工作举措上突破创新。一是在全方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着力解决以下重点问题:解决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特别是保障科技型和创新创业型企业能够便捷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上市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营商环境等问题,确保各种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党委、政府对工商联工作更加重视。《实施意见》明确了工商联在投资环境评价中的作用,由省工商联牵头建立省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机制,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向省委省政府报送软环境评价报告。三是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大。《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引进民营总部企业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基地和生活配套住房设施等给予支持;鼓励各级财政通过政府平台公司,对资源秉赋独特、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1000万元以上的扶持;对首次新入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由省财政予以奖励以及优先予以股权投资等财政政策。(二)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2019年5月1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机制,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要定期走访调研,了解情况;二要加强教育引导,守法经营;三要建立沟通机制,了解诉求;四要促进政策落实,增强民营企业政策获得感;五要保护合法利益,公平竞争;六要营造良好氛围,靠前服务;七要强化工作考核,转变工作作风。同时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由省委常委、统战部长担任召集人,26个省委省政府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各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海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审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措施,通报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情况,推动完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出台《实施意见》、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优化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化解压民营身上“三座大山”,坚定企业发展信心。二、为帮助民营企业融化“市场的冰山”、 削低“融资的高山” 、跨越“转型的火山”, 省工商联所做的主要工作。为进一步优化海南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全面助力建设海南自贸区(港),近一年来,省工商联作为民营企业的“娘家人”,心系民企所难,情系民企所忧,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极力破解压在民企身上的“三座大山”。一是在起草并全力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二是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精神,首次举办海南民营企业100强发布活动,强化企业品牌意识和做大做强的动力。三是开展海南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工作,对各市县的软环境优势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参考依据。四是搭建多种渠道,为民营企业参与自贸区建设提供政策、项目、融资等服务。举办“自贸区自由贸易帐户政策及运用”宣讲会。五是加强与省检察院沟通联系,就《海南省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16条措施》征求企业家意见及建议。推动建立合作工作机制,设立省检察院派驻省工商联检察工作站,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融入式”检察服务,直接受理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举报事项,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专门渠道和精准便捷的法律服务。六是抓好民营企业个案维权工作。协调推动椰吉岛生物工程公司拆迁补偿案,协调省国税局处理福源灏实业公司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问题,协调文昌相关部门处理海拓矿业公司增加工业用地问题等等,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为帮助民营企业融化“市场的冰山”、 削低“融资的高山”,跨越“转型的火山”,近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开展的主要工作(一)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海南银保监局贯彻上级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决策部署,印发《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琼银保监发〔2019〕7号),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纳入绩效考核制度,在内部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建立民营企业专项激励机制,在内部考核指标设置、营销费用分配、员工薪酬等多个层面加大倾斜,通过增设专项激励费用、安排专项内部补贴等多种方式,激发服务民营企业内生动力。二是完善尽职免责制度。三是改进融资增信模式。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领带,鼓励对主业突出、财务稳健、信用良好的优质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确保信用贷款在民营企业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抵押率上限,逐步扩大商标、专权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运用。四是加强贷款税率管理。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税率的让利空间,确保到2019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税率较年初下降。对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和获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严格控制税率定价。五是增强风险化解能力。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识别、控制和化解能力,客观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不得盲目采取断贷、抽贷和压贷。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大研发投入方面省科技厅一直注重相关工作。在对已认定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补贴中,科技厅根据对相关产品投入的研发费用按50%比例进行补贴,目前已执行2年,共补贴经费2012万元。在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补贴中,根据入库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0%)进行补贴,目前第一批入库企业正在审核中。另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工作中,均将企业研发投入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我省2018年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入库企业284家,入库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75%加计扣除政策,据税务部门统计,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少缴所得税4560万元。科技厅在后续工作中,在落实好现有政策基础上,将继续研究鼓励企业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三)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琼税发〔2018〕125号),从促进民营经济减税降负,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积极为民营经济帮扶解困,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等四方面制定了二十四条具体措施,积极支持和服务我省民营经济发展。1.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作如下答复,印花税核定征收不是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对纳税人因凭证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属于惩罚性措施,一般税负相对高。目前我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仅有3户,若调低印花税核定标准,会误导纳税人将印花征收认为是税收优惠政策,有可能引导纳税人对应税凭证放松管理,这有悖税法本意。同时,海南省税务局电话请示上级部门,答复也是不造成调整印花核定征收标准。因此,建议不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若引进的大企业提出印花税核定征收诉求,可以一企一议,个案处理。2.关于对有困难的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减征或免房产税,下调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1)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作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有关规定,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已下放至市、县、区局,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制定权至今未下放致税务部门,须等省政府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制定权下放海南省税务局后,方可实施。(2)下调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作如下答复,我省人民政府府发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08号),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海口市、三亚市、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度为0.6元至12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不算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规定,省税务局无权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目前,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号)规定: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最高税额幅度50%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 至2021年12月31日。待通知的执行期限到期之后,再由省人民政府府决定是否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四)帮助民营企业降低成本方面1.执行全省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海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琼人社发〔2019〕93号),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率。从2019年5月1日开始,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由20%降为16%;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0.2%—2.25%)基础上下调50%(0.1—1.12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目前,社保经办机构已经按照该政策核定以上三项社保费。2.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开始,我省缴费基数将融合非私营单位社平工资和私营单位社平工资缴费基数上下将进一步下降,部分企业和个人将明显受益。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目前暂按2018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55元核定,待公布新的缴费基数后多缴纳的社保费可以计算待遇,也可以由单位申请退费,但已经发生社保待遇的不再退费。3.提高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额度比例2018年12月,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琼府〔2018〕56号),采取措施提高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标准。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远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100%的标准。海南省工商联2019年7月11日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工商联调宣处  吉承征联系电话:0898-6537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