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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优化海南自贸区(港)营商环境的建议
领衔代表: 张国胜 代 表 团: 定安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3-1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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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9〕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62210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张国胜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优化海南自贸区(港)营商环境”的建议(第622109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办理农民工保证金繁程序繁琐和拒收少数业主银行保函问题建议 2016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有力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权益,同时我们也陆续收到企业的一些反馈。为服务好企业,人社、住建、水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人大代表、企业的意见后,我厅决定对银行保函缴纳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9〕124号),将银行保函出具范围由项目所在地的银行机构拓展到全国银行机构,取消提供保证金缴纳和退还的有关证明,删除了原规定第七条即将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材料送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备案的要求,减少了办事程序,“让企业少跑腿,为企业多办事”,同时还增加了不得指定银行出具保函的规定。另外,人社部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调研,准备起草新的规定和办法,我省也将继续加大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研究,出台更好的政策,更好地服务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二、关于甲乙方按履约责任支付拖欠工资机制,从源头根本解决问题,推行建设履约保证金实质上解决保障农民工利益的建议 目前工程款拖欠是造成施工单位资金紧张导致工资拖欠的重要因素,相关部门对此高度关注,并制定了一些办法。如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垫付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琼建管〔2018〕224号)中,明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承担支付责任,对于施工单位不及时垫付或无法垫付时,建设单位也要兜底垫付拖欠的工资。对于工程款未结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议,我们一直在研究,但因竣工验收直接影响甲乙等参建各方及购房者等公众的利益,且国家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近期,我们将落实好《政府投资条例》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同时研究可行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办法,逐步解决工程款结算不及时问题。 三、关于创新监管办法保障项目有序履约的建议 合同履约属于市场主体间的市场行为,公权力不应干涉企业具体经营。但为约束、引导建设单位,省住建厅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措施办法,如《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琼财建〔2018〕1641号)等,要求严禁政府投资工程带资承包,对项目未完成竣工结算的,按规定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存在拖欠工程款,且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工程款清偿的,不予批准该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从而促进工程款按时支付。另外,省住建厅于今年印发实施了建设单位诚信评价标准,探索通过诚信手段促进建设单位诚信履约。 附件: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祝明坪,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电话:13707528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