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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外籍演艺人员可无需申报自由参加临时性商业演出的建议
领衔代表: 李武军 代 表 团: 三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19-03-1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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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旅文函〔2019〕717号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62216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C) 李武军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外籍演艺人员可无需申报自由参加临时性商业演出”的建议(第622161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文化演艺、旅游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来,我省文化演艺、旅游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近两年,张学友、谭咏麟、莫文蔚等歌手先后在海南举办演唱会,这让广大群众在家门口就能目睹巨星风采,极大丰富了海南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也给海南演艺、旅游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等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目前我省营业性演出活动在审批上分为两个层级:一是文艺表演团体或内地演员参与的演出,由演出所在地县(区)级文化部门审批;二是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短期驻场演出也需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该审批按照场次申报,审批合格后发放《海南省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演出举办方持决定书开展相关演出活动。 三、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自开展自贸区自贸港建设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等文件,我省在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等方面均放宽了外商资本投资的限制,目前,我厅已按照新的要求增加了相关审批事项,并已于2019年4月上线开展审批工作。同时,我省在演艺、旅游产业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9年3月,经我厅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海南在重点旅游区内设置通宵娱乐演艺场所。目前,我厅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近期将付诸实施,此举将有力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19年6月18日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审批办 元天庆 联系电话:6520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