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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逐步建立教育惩戒权的建议
领衔代表: 黄宇倩 代 表 团: 五指山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教育厅      2019-03-1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教育厅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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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建议字〔2019〕9号 复文分类:D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622115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黄宇倩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逐步建立教育惩戒权”的建议(第62211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加快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教育惩戒相关内容,有关教育惩戒的规定散见于个别规章、文件中,如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文件中正式提出“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并用较大篇幅对“惩戒”的适用情形、方式进行了说明;2017年教育部公布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就各地而言,2017年青岛市出台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出:“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2019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提出:“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等等。 二、教育惩戒面临的困境 一是对教育惩戒没有权威的定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未详细阐释“体罚”和“变相体罚”,加之对教育惩戒没有明确定义,导致教师普遍无法将“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完全区分开来,往往造成教师对学生要么惩戒过度、导致涉法事件,要么明哲保身、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视若无睹。 二是对教育惩戒的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为数不多的涉及惩戒规定的规章和文件中,也仅仅是一笔带过,对惩戒的适用情况、手段、限度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惩戒无法切实开展。在国外,许多国家对教育惩戒的规定非常细致,如韩国《大韩民国教育处罚法》中规定,允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女学生的小腿;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惩戒包括允许打手心,但每双手不超过三次,允许鞭打男生的臀部但不超过六下;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可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三是教育惩戒权的依据不够充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予学校和教师惩戒权,惩戒权只被模糊的表达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如《教育法》中规定的“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师法》中规定的“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我们只是基于学校、教师享有这种权利和义务而推定学校、教师同样应享有惩戒权。可以说惩戒权有理可循,却无法可依。 四是全社会对教育惩戒未形成普遍认可。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原则,到民事审判中对涉案未成年人坚持“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再到刑事审判过程中明确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失当行为的处理倡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教育观念上,传统的“棍棒教育”被彻底批驳,“赏识教育”受追捧,很多家长根本不认同教育惩戒。且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惩戒的容忍度越来越低,由惩戒导致的师生冲突、家校冲突事件时有发生,而很多学校在遭遇这种情况时,为求息事宁人、维护学校声誉,会选择不分原因的牺牲教师权益,让步妥协、尽快平息事件。可见社会整体大环境并不利于教育惩戒的开展和发展。 三、我省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探索 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精神和要求,2018年,我厅同省政法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比照教育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教育惩戒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如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惩戒手段有批评、教育、道歉纪律处分;对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惩戒手段可加重至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的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 但是鉴于教育惩戒规定缺失的大环境,我省的教育惩戒规定也未形成体系,但是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推动教育惩戒工作的发展:一是在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精神一致性的前提下,推动教育惩戒权合法化,推动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同时,明确惩戒权行使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情形、惩戒的种类以及滥用惩戒权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推动明确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性。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教育惩戒权的运用也不例外,为防止权利被滥用,需要设计完备的程序规则,如细化教师职权、加强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监督、打通学生申诉通道等。 三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学校应为最直接的监督主体,是监督教师行使惩戒权、对学生进行权利救济的主力;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具有监督的便利,由学生家长组成的家委会具有监督的先天优势;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惩戒权的运用同绩效挂钩等方式进行监督;司法机关、舆论媒体也可承担起相应的监督义务。 前苏联教育实践家和教育理论家瓦·阿·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对错误毫不妥协,惩戒无疑是最优的手段之一。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不意味着只能对学生进行表扬、鼓励,对他们的错误也应及时指出、修正。惩戒和赏识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赏识教给学生自信,惩戒教给学生自律。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厅将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积极推进教育惩戒权的发展。 海南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教育厅 陈 雪。 联系电话:65238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