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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的建议
领衔代表: 卢国纲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2020-02-2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税务局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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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632045号办理的答复 卢国纲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的建议”(第632045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房产税困难减免需由省政府确定。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属于核准类税收减免,因此,您关于“将困难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适用,纳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范围”的建议目前无法实施。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帮助企业克服纳税困难,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我局代省政府草拟了《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待按规定程序走完流程,我局将提请省政府确定适时出台。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联系人:海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室),李华 联系电话:(座机)66700325,(手机)1390756658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