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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完善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的建议
领衔代表: 卢国纲 代 表 团: 海口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统计局      2020-02-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统计局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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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统计局关于 海南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3204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正式文件见PDF格式附件) 卢国纲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的建议”(第632048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按照现行的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测算方法计算出来的,这个测算方法是全国统一的。 二、全国统计部门只对外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没有公布过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人社部门根据需要测算的。 三、卢代表所提的建议中只是从年末从业人员变化及其比重方面来讨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是否科学、合理属于理解性偏差。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来计算的,而不是用期末从业人员数来计算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与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而与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直接联系。 四、相关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工资总额应包含基本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绩效工资(也称效益工资、业绩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如补发工资)。 (三)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 2 2.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或: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 综上所述,省统计局是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统计的。从2020年开始进行劳动工资统计改革,全口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工资已纳入统计,全口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测算指日可待。 附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年报和2020年 定报 海南省统计局 2020年4月27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统计局吴慎安 联系电话:1818972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