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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将我县上划增值税中央返还部分全额留给我县统筹使用的建议
领衔代表: 林谟谐 代 表 团: 昌江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2020-02-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财政厅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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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3205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林谟谐代表: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我县上划增值税中央返还部分全额留给我县统筹使用的建议”(第632055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财政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中央对地方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即1993年中央净上划增值税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增值税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增值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若达不到上年上划中央增值税金额则相应扣减返还金额。根据中央返还政策精神,2015年,省对昌江增值税返还金额为5425万元[在2014年返还数额(6032万元)的基础上,按2015年增值税收入增长率(-33.5%)的1:0.3系数计算确定,具体公式: 6032万元×(1+(-33.5%×0.3))= 5425万元]。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确定的增量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因此,按照中央政策精神和中央核定的对我省返还数,自2016年起,省财政每年对昌江县增值税返还额按2015年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固定为5425万元。因此,省财政已按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和《海南省实施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关于“对民族自治地方上划增值税中央返还部分,全额留给民族自治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规定,已执行到位。此外,近年来,省财政还不断加大对昌江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昌江县经济社会发展,2015-2019年省对昌江补助资金累计100.2亿元,年度补助资金占昌江当年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约60%,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累计67.4亿元,年均增长14.5%,高于昌江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后续省财政厅将继续关注昌江县财政收支运行情况,积极向财政部争取资金支持,持续加大对昌江县支持力度。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心!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7日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  陈艳联系电话:68538109  13034912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