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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增加村(社区)两委干部职数的建议
领衔代表: 罗来红等6名代表 代 表 团: 三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委组织部  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020-03-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委组织部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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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32219号的答复 罗来红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32219号,关于“增加村(社区)两委干部职数” 的建议。经认真研究,汇总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村(社区)党组织设立及其人数,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 关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明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3人;(二)1001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5人;(三)2501人以上的村,一般设7人。” 综上所述,村(社区)“两委”班子组织人数上限,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我省暂无法突破现行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