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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规范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的建议
领衔代表: 刘文民;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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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的建议
(B类)
刘文民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的建议”(第612305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收费管理”的建议: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我厅自2014年7月25日起,已取消对省本级社会组织会费标准备案。同时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没有列入《海南省定价目录》,不属于政府制定价费标准范畴。我厅通过年度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监督社会团体,要求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关于“强化自律意识”的建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规定,我厅在2018年度开展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加入会费调整情况统计表,要求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省本级社会团体加强会费管理、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降低偏高收费。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通过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和财务负责培训等方式,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意识,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制度、自律公约制度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支持我省社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关于“加强监管服务”的建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规定,我厅加强对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批准,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和运作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推动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海南省民政厅
    2018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