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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帮扶救助基金会的建议
领衔代表: 符良玲;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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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帮扶救助基金会的建议
(D类)
琼公函〔2018〕1105号
    分类:(D)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294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符良玲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 “关于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帮扶救助基金会的建议”(第61229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因此,对于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帮扶救助基金会”,建议有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设立。
   
   
   
   
    海南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1333763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