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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撤销戒断五年以上吸毒人员档案记录网上查询的建议
领衔代表: 符良玲;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2018-03-2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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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戒断五年以上吸毒人员档案记录网上查询的建议
(D类)
琼公函〔2018〕1106号
    分类:(D)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293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符良玲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撤销戒断五年以上吸毒人员档案记录网上查询”的建议(第612293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吸毒人员登记信息不得违规擅自删改。根据公安部禁毒局2011年12月14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删改工作规范》(公禁毒[2011]928号)的规定,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吸毒人员信息删改,是指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进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吸毒人员身份、管控业务等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工作。”第十六条“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单位经核查发现吸毒人员身份虚假或认定有误的,应报上一级公安禁毒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删除操作。”第二十条“吸毒人员信息删改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级主管部门和责任领导应当对需删改的吸毒人员信息严格审查,确保删改信息的理由真实、充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擅自删改系统中的吸毒人员信息。”因此,对于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单位经核查发现吸毒人员身份虚假或认定有误的,应按照规定逐级申报修改或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擅自删改系统中的吸毒人员信息。
    二、关于有吸毒史人员及其子女入学选择考取公安、军事院校、司法等系统高校时予以政治考察(政审),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当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报考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作政治考察,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三、有吸毒史人员在就业面试岗位时,企业要求其个人提供历史材料(政审)是企业行为,公安机关没有硬性要求也没有义务向企业提供应聘人员违法犯罪前科情况,企业是否招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范畴。
    四、2018年6月8日省禁毒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管理服务和生活就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禁毒办﹝2018﹞111号),规定按政策正常审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其本人可作为户主享受社会救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解除后,若仍处于符合最低生活条件或者特困人员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待遇。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公安厅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1333763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