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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强超标环卫车管理,保障环卫作业安全运行的建议
领衔代表: 吴 敏;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4-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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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超标环卫车管理,保障环卫作业安全运行的建议
(C类)
分类:(C) 琼公函〔2018〕973号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
    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268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吴敏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超标环卫车管理,保障环卫作业安全运行”的建议(第612268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环卫车辆在城市市容整理、清洁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安、住建部门高度重视环卫车通行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强化路面执法,增大巡逻密度,提高见警率,严查环卫车辆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环卫车辆的交通秩序,减少各类环卫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定期组织民警进入环卫企业,通过举办交通安全文明讲座、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等传统形式,向广大环卫车辆驾驶人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出行,摒弃“交通陋习”,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切实提高环卫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住建部门编制了《海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了《海南省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各市县收转运体系,提升了垃圾转运设施建设规模及数量配置标准。
    但同时,我省环卫车通行还存在以下几个管理难点:一是垃圾转运车普遍存在非法改装和排放超标而无法上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条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因此该类车辆无法登记上牌,给路面交通管理带来难度。二是我省垃圾清扫车大多是三轮或四轮电动自行车,这部分车辆从生产、出厂、销售到上路,法律上均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管理办法,虽然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的定性范畴,但又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内,无法登记上牌,从而导致该类车辆游离在法律有效约束之外。三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当中发现,环卫车辆普遍存在无牌、无证、无保险,无车辆号牌现象,非法改装、闯红灯、乱停放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没有保险,对受害人的赔偿只能是环卫企业甚至驾驶人自己承担,事实上很多驾驶人无力赔偿或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下一步,我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紧紧围绕我省自贸区(港)建设,联合环卫、质检、财政等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将立足现有法律法规,采取路面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环卫车辆的管控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排查,严查环卫车辆不上牌、非法改装、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积极联合环卫、质检、财政等部门加强环卫车辆问题研究,强化协同共治,主动应对,深入研究环卫车辆通行相关管理措施,让环卫车辆更好的服务于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海南省公安厅
    2018年 7月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人:李树立
    联系电话:6883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