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61221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C)
李开文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省知名品牌评选规则》”的建议(第612219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省工商局已经停止认定省著名商标工作。一是依据2017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半年工作会议的要求,我局已停止对2017年海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二是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的要求,2018年5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决定,废止了《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三是我局已于2018年3月26日正式下文废止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琼工商商广字〔2002〕3号)。
二、中国驰名商标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由国家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认定,且不能作为荣誉宣传。
三、省工商局从未参与冬交会“省著名商标品牌”的评选活动。
四、“海南老字号”“省名牌产品”“农产品省级公用品牌”认定主管部门不是省工商局。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由相关部门提出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
特此答复。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谢廷光
联系电话:66767732,1868989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