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丽华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尽快修改《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提高我省耕地开垦费用缴纳标准”的建议(第612182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政策依据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规定,对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先入库再办理耕地“先补后占”、用地预审及用地审批手续;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耕地占补平衡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开垦和储备补充耕地,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序开展,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供给。此外,为保障我省民生、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我省还积极按照项目法方式安排落实耕地开垦费,如:为落实中线琼中至五指山至乐东高速公路、文昌至琼海高速公路、横线万宁至儋州至洋浦高速公路三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占补平衡,我省根据已实施的东方市抱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红泉玉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项目的实际项目建设费用,安排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既保证了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也确保了耕地开垦费使用更加符合实际资金需求。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扩大,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实施土地整治的成本越来越高。由于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实施周期较长且中间未曾调整,已不能全面反映出现有耕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实际利用价值,不利于政府通过经济杠杆来引导建设项目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不利于保障补充耕地开垦和储备的资金投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
为使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的修订更符合我省实际,省财政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前期研究工作。2015年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开展《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修订研究》课题研究,通过收集外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情况,对标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资金使用需求情况,对我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调整进行广泛的调研,取得了一定的调研资料和成果资料。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推动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修订工作,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县政府等各方意见,尽快提请省政府对《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 杨卓毅
联系电话:0898-68552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