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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完善海南省禁烟治理立法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 罗来红; 代 表 团: 三亚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烟草局;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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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海南省禁烟治理立法工作的建议
(B类)
罗来红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海南省禁烟治理立法工作的建议”(第612175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委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我省各级烟草专卖局积极履行《公约》中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和由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加强对青少年自觉不吸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明确将中小学校周围列入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范围,明确要求卷烟零售客户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并将其作为市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2016年6月,我省各级烟草专卖局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在全省范围统一开展了中小学校周边、幼儿园内卷烟经营户专项清理行动,在短短72天内对全省2691所中小学校周边的2094户零售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分类处置,清理比例达到100%,取得了显著成效和良好的社会反响,并在全国率先破解了中小学校周边卷烟经营治理难题。
    此外,2015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加强对新修订《广告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密切配合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开展清理卷烟包装标识和烟草广告宣传内容及用语专项工作,加大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监管力度。同时,海南红塔公司进一步强化卷烟包装警示,对卷烟包装实行扩大警语面积、加大警语字体、增强颜色对比度以及印制“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警示标识等措施,以实际行动落实《广告法》相关规定。
    二、我省控烟立法工作已日趋完善。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禁烟法规在数量上和范围上都有很大程度的增加和扩大,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起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整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体系。
    从全国立法层面来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包括《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根据《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包括:医院候诊室、民用航空器内、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以及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部分禁止吸烟的场所包括:铁路、公路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内、商场。
    从地方立法层面来看,《海口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同时,在第四十五条设置了相对应的明确的处罚标准,其处罚力度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大致相当,部分条款甚至更为严苛。
    综上可看出,全国乃至海南的控烟立法工作已得到了较为有力的推进,您所提的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以及限制卷烟销售渠道、明确处罚标准等相关建议在以上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规中都有涉及和明确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一是参考上海、北京、广州、杭州等省市,联系我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我省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或者对《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控烟部分的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二是按照人大代表建议明确控烟限制区域和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条款,可以考虑将屡劝不听且多次违法的吸烟者纳入诚信系统进行管理。三是控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将考虑明确全省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制定类似交通积分或医疗机构不良积分机制,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控烟管理行为进行记分,并通过立法规定达到一定分数,按照层次应予以警告、罚款、吊证的处罚。四是对违法吸烟者经公共场所经营者劝烟不听的,将通过立法赋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权力,处罚额度可参考香港和新加坡等自由贸易港。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王恭修。
    联系电话:1387609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