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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尝试推行年度探亲假探访异地老年父母的建议
领衔代表: 许巧练; 代 表 团: 三亚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民政厅;    2018-05-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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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推行年度探亲假探访异地老年父母的建议
(A类)
许巧练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尝试推行年度探亲假探访异地老年父母的建议》(第612171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亲假探访异地老年父母问题。您建议中提出尝试推行探亲假探访异地老年父母问题,现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总险字(81)12号)对探亲假的对象及时限已做明确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关于“给予不能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尤其是在异地就业的子女更多的探望机会”问题。为体现政府对履行了计划生育的公民义务而成为独生子女父母的老人的关爱,使独生子女父母得到人性关怀和悉心护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明确指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此证者,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间,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条款明确了护理假对象、条件和时限。对象为独生子女,条件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时限为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所指是15个工作日,不含双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的节假日在内的15个自然工作日。截止2017年底,全国已有海南、广东、广西、福建、河南、湖北、黑龙江、重庆等8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这种护理假制度安排是专门为“独生子女”特定人群设定的,并非全体公民享有。
    关于“给予不能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尤其是在异地就业的子女更多的探望机会”的问题,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刚于2017年7月21日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给予不能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尤其是在异地就业的子女更多的探望机会”这样类似制度的设计安排应该在上述“独生子女父母患病护理假”实施一段时间后,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再上升到立法层面的考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民政厅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