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霞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机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建议(第612168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委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在基层医疗机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018年我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印发实施《海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方案》
一是创新基层医疗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将乡镇卫生院的编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不改变各乡镇卫生院编制数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将长期不能发挥使用效益的空编集中起来建立乡镇卫生院编制“周转池”,由县(市)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卫生计生部门统筹使用。
二是建立“县属乡用”“乡属村用”管理机制,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招聘,安排到卫生院工作的人员由县统一管理,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服务期满3年后(不含规培时间)由其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到县、乡医疗机构工作。
三是改进公开招聘方式,放宽招聘条件,简化招聘程序,以考察的方式确定聘用人选,对具有大学学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通过考察招聘的方式纳入编制管理,允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本市县户籍人员。
四是实行县乡、乡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轮换制度,由市县卫生计生委根据乡、村医疗机构工作需要制定方案,指定帮扶的县级卫生医疗机构定期选派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服务,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服务周期至少1年。
五是建立“县属乡用”“乡属村用”人员激励机制,包括增设岗位聘用,延长退休年龄,对招聘的“县属乡用”、“乡属村用”人员高定薪级,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发给奖励补贴,在职称考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等。
六是创新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方式,在201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乡镇卫生院(卫生计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职责,属于复合型事业单位,原则上定为公益一类,有条件的可选择公益二类”基础上,正在探索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一类财政供给、二类管理的相关政策。
目前已征求完市县卫生计生委意见,待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省政府印发实施。
二是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2017年我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今年印发《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二是落实公立医院绩效分配自主权,允许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所占比例,体现岗位差异,坚持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外人员薪酬待遇。
附件: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贺景锋
联系电话:65388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