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尽快出台规范海砂开采和打击盗采海砂行为规定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乐东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03-2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渔业厅
2018年8月6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尽快出台规范海砂开采和打击盗采海砂行为规定的建议
(B类)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12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乐东代表团:
    你们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规范海砂开采和打击盗采海砂行为规定的建议”(第612127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对提案中提出尽快出台规范海砂开采和打击盗采海砂行为规定的建议,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国际旅游岛的开发建设,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加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增多,海砂作为填海造地工程的主要填料,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市场需求逐渐增大。海砂作为一种海底资源,对支持海底地形地貌、海洋生态环境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对海砂资源的无序无度开采利用,将会损害海洋生态环境,危及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海砂开采行为,以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砂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海砂开采管理规定制定过程
    我省已启动制定海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在此过程中,收集了有关法规制度、管理文件、管理案例等相关资料,已形成规定初稿,征求了系统内部门意见,并参考吸收了《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省海洋与渔业厅就该暂行规定征求了沿海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土、环保、交通、海事、公安、税务等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共收到17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余4个单位未回复意见。17个反馈意见的单位中,8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其它修改意见大部分已采纳。现已经根据省法制办的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立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为我省管辖海域(海岛及低潮高地除外)管理范围内,管辖对象为开采海砂的行为。
    (二)明确在海砂管理中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明确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出让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开采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办理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提出建立海砂开采联合执法机制。同时规定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海砂开采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执法检查等职责。
    (三)明确海砂开采的原则,鼓励发展深海海砂开采技术,促进海砂开采向深远海区域发展。同时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号)关于禁止海砂开采用海活动的区域,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及海砂开采用海管理实际,明确了我省海砂开采的禁采区。
    (四)明确海砂开采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包括单位和个人开采海砂应依法取得开采区域的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外,还应当按规定缴纳海砂资源税。同时要求海砂开采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的开采量来安排作业时间和船舶数量,海砂每日开采量和开采总量不得超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的数量。
    (五)规定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海砂开采用海相关程序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实施。同时强调围填海项目的填海物料应在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其来源。
    (六)规定了海砂开采单位、海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砂开采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积极营造海砂开采和打击盗采海砂行为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大对海砂开采和打击盗采海砂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盗采海砂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积极调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的热情,营造人人参与、全社会共同整治打击盗采海砂行为的良好工作格局。
    感谢你们对海砂开采和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