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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的建议
领衔代表: 李 翠;刘学玲;王书茂;洪文兴; 代 表 团: 琼海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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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11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A类)
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8〕第8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11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A)
   
    李翠、李学玲、王书茂、洪文兴代表:
    你们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的建议”(第612110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省财政厅、省卫计委会办,经我厅商省财政厅、省卫计委,通过共同研究,深入调查分析,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将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大力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农村卫生服务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岗乡村医生收入、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得到妥善解决。
    一、基本建立村医补助机制,乡村医生收入得到保障。2015年10月,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96号),明确了乡村医生的补偿渠道:一是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卫生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二是基本药物补助。原则上按服务人口,年人均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三是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6元。四是市县(区)政府财政在以上三个补偿渠道的基础上,由当地财政继续保持原有的每人每月基本补助,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养老待遇和生活保障问题,2014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25号),明确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较好解决了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养老保障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全覆盖,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无死角。目前,我省已建立并完善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等二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民参保制度已全面建立,乡村医生参保已实现全覆盖。乡村医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这个良好的局面是我省各级政府对乡村医生所作出贡献的肯定,也是对乡村医疗这项工作的支持。随着各级政府投入的加大,乡村医生生活困难和老有所养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和你们提出的建议看,目前,部分乡村医生由于各种原因,收入还不够高,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一定的压力,他们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由个人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给予适当的支持。
    关于你们提出的“工作满20年以上、现在岗满60岁的乡村医生可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25号)(下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其费用从市财政列支”的问题,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在海南的村卫生室受聘执业年限累计10年以上且现已离岗”;第4项:“年龄已达到60周岁的在岗村医、若其能够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视同为离岗村医,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其他在岗村医不在本次保障范围内”的规定,享受每人每月300元补助的条件是当时已离岗,或《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视同为离岗村医,才能享受,其他在岗村医不在本次保障范围内,所以你们提出的这一建议不能支持。
    附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96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
    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25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