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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尽快建立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联动机制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儋州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司法厅;  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司法厅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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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建立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联动机制的建议
(A类)
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
    第61208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儋州代表团:
    非常感谢贵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提出宝贵意见。
    您们在海南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联动机制”的建议(第612080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省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积极协调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会办单位,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将第61208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联动机制的问题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建立健全了全省社区矫正管理联动机制。省司法厅积极协调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设立了海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并制定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各市县也相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委政法委书记或分管副市县长担任,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海口、三亚、东方、琼中、定安等市县通过联席会议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极大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发展。2014年,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农垦、人大、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深入全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调研,并积极协调解决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工作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先后3次召开会议,组织协调解决社区矫正改革工作,并反复强调“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社会和谐,各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要下大气力解决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夯实了基础。
    二、关于第612080号建议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于2005年12月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开展试点,2009年在全省全面铺开。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440人,累计解除13481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959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控制在0.2%以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顺利完成组织机构建设。2017年5月,省司法厅积极请示省委省政府,加强与省编制等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顺利完成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任务。二是持续做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省司法厅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底线安全意识,严格抓好规章制度落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不断完善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重要时段、敏感时期的安全管控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三是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省司法厅加强与省财政部门通力合作,印发了《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财防〔2017〕293号),对我省社区矫正经费实行省、市(县)财政分级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拨付,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四是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8月在儋州召开全省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现场推进会,积极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计划7月在陵水再次召开现场推进会,目前,继续推动此项工作向前发展,万宁、定安、琼中、保亭、五指山、澄迈、屯昌等市县已启动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工作。五是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省司法厅积极监督指导各市县将预留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用足用好,并联合综治、教育、民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转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琼司通〔2015〕5号),指导各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目前,全省已配备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112人。六是加快信息化建设。省司法厅自2016年起对所有全省社区服刑实行手机定位监管,目前正在开发3.0版海南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电子腕带监控系统和四级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现代科技应用深度融合,实现社区矫正从人防到技防的巨大转变,不断向科技要警力。七是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管理工作。2016年11月,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琼司通〔2016〕129号),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省委政法委多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市县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认为需要调评估的都能够做到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委托调查评估案件1826件,评估率63.6%,其中海口、东方、乐东、琼中等市县审前调查评估率达到94%以上;省检察院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积极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检察力度。针对农垦没有司法所的现状,积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问题;省公安厅积极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的用警工作。八是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用警问题。目前,除积极协调公安部门用警外,正在制定《海南省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议的意见(讨论稿)》和《海南省司法厅关于选派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同时,认真指导琼山区司法局与新城监狱、乐东县司法局与乐东监狱开展刑罚执行一体化试点工作。
    三、关于第612080号第二部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使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机制”的建议。第1小点“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构对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建议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规定不符,我厅的意见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修定之前,仍要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4、5小点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2条“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3条“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第4条“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等都有明确规定,省司法厅将积极采纳人大代表的建议,与相关部门认真指导检查督促各市县司法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工作,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第6小点“做好不采纳调查评估意见的回复工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办意见提出,非常支持调查评估意见的回复建议,我厅将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回复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此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2、关于“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移送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机制”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5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可以先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在5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第6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时应当将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等都有明确规定,目前,省内人档衔接较为顺畅,仅外省判决(裁定、决定)衔接不够规范,今后我厅将认真采纳代表的建议,不断完善我省社区服刑人员移送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社区服刑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3、关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建议。关于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数据共享机制等建议。省委政法委会办意见同意由各市县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数据共享机制等,同时,省委政法委已成立全省政法智能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省司法厅已建议将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数据一并纳入“海南政法系统数据库”。同时,省司法厅多次指导督促各市县司法局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充分发挥市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作用,由各市县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数据共享机制等,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今后,我厅将继续争取省委政法委的支持,深入推进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切实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排忧解难。
    4、关于“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第1、2小点的建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二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的内容基本一致,今后省司法厅将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指导各市县司法局和司法所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不断加强和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确保代表提出的建议得到很好的落实。第3小点的建议“公安机关及其相关派出所应当履行社区矫正专职队伍职责,积极介入,主动参与”的提法,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规定不符,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职责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才是社区矫正专职工作队伍,公安机关是相关职能部门,不过省公安厅在会办意见中也明确表示全力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主动作为,全力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4小点“严格禁止出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市县司法局对中国籍社区服刑人员出境可以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不准出境的报备手续,目前,各市县司法局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中国籍社区服刑人员名单,严格禁止出境;对港澳台及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报备,目前,省司法厅正在积极协调判决(裁定、决定)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决定)书里建议应有不准出境或出入境必须报备等相关内容,并将判决(裁定、决定)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出入境管理部门。此项工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已回复大力支持,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严格出入境的相关工作。
    5、关于“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机制”的建议。第1小点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7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第8条“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等都有明确规定,2012年以来,省司法厅根据《意见》要求,积极指导各市县用好用足现有的制度政策,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目前全省已对社区服刑人员警告926次、治安管理处罚45次、收监执行185件。今后,我厅将加大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执行力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都得到应有的惩罚,全力维护法律的权威。第2、3小点“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的,市公安机关应当给与支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建议,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案件办理期限30天的规定不符,根据法大于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的意见是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6、关于“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机制”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内容见附件)中都有明确规定,省司法厅已根据代表的建议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意见》开展检查指导工作,对不认真执行《意见》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存在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如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建设缓慢,工作力量不足等。
    2、部分市县与公检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衔接配合管理工作有待提高。
    五、下步工作建议
    1、建议各级人大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检查,全面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工作。
    2、建议市县司法局加大对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力度,打牢社区矫正工作基础。
    3、建议各级财政部门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4、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对接部门,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水平。
   
    附件: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司法厅
    2018年7月2日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 王斌
    联系方式:65919087 186898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