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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制定鼓励海南省进出口贸易的政策的建议
领衔代表: 卞凤鸣; 代 表 团: 儋州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商务厅;  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家税务局;海南海事局;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商务厅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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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鼓励海南省进出口贸易的政策的建议
(B类)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09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卞凤鸣代表:
    感谢您对海南外贸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鼓励海南进出口贸易的政策的建议”(第612094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厅进行主办,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进行会办。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各有关部门提出了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涉及我厅事项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建议一提出的“(一)关于产品出口配额”中“协调国家商务部能够赋予海南省出口配额管理权,或者提高海南省成品油出口配额”。2018年4月初,我厅就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有关事宜咨询了商务部外贸司能源资源品处。该处有关同志表示,成品油进出口经营资质为国营资质,需报国务院批准,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目前国家仅授权给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等国企,且实行成品油出口总量控制。成品油出口总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成品油出口配额由商务部分配。目前成品油出口配额有限,上述几大国企也反映出口配额不够。海南炼化作为中石化下属子公司,若想提高成品油出口配额建议向母公司汇报争取。从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管理体制看,商务部赋予海南省出口配额管理权存在制度障碍。
    (二)关于建议三“建立进出口业务扶持和奖励机制”中“设立进出口业务专项扶持和奖励基金”。对企业进出口业务进行资金扶持需特别慎重。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二部分“禁止的补贴”第三条“禁止”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在农产品协议中已有规定的以外,下述的属于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予禁止:在法律或事实上,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包括附件1所列举的补贴。”因此,通过设立进出口业务专项扶持和奖励基金来促进出口涉嫌违反WTO规则。促进进口方面,目前商务部每年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属于目录内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海南企业如符合条件均可申请支持,而对于目录外的进口产品及技术,一般不宜直接给予资金支持。
    二、涉及海口海关事项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建议一中提出的“(二)关于进口税务管控”、“(三)关于进出口税收模式”和建议二中提出的“(一)简化一般贸易出口抵税流程”。海口海关无不同意见。
    (二)关于建议二中提出的“(二)简化进出产品质量检测流程”。对于进出口工业品检验结果采信,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以下四种进出口工业品不实施采信:1.国际援助的进出口防灾救灾物资;2.国际捐赠的进出口社会福利物资;3.国家实施跨境政府采购的进口货物;4.危险货物及其包装、资源类商品。其他无不同意见。
    (三)关于建议二中提出的“(三)开展一关三检的联检,提高码头运行效率”。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责和队伍已划入海口海关,自2018年4月20日起统一以海口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实现“一口对外、一次办理”;同时,海南海事局已牵头各口岸查验单位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并于2017年7月24日印发《关于明确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议将“(三)开展一关三检的联检,提高码头运行效率”修改为“(三)加快联合登临检查速度,提高码头运行效率”,并将具体表述中的“一关三检”修改为“各口岸查验单位”,从口岸查验单位中剔除“进出口检验检疫局”。
    (四)关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口海关高度重视提升海南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海南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口岸通关速度。
    1.稳步推进“三互”大通关建设。全力配合省海防与口岸办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的推广应用,开展专题培训,协调解决主要进出口企业系统数据对接问题,及时解答企业申报环节遇到的困难,2017年圆满完成30%报关覆盖率指标任务。根据国家口岸办公室2018年5月23日发布的数据,海南货物报关、报检和运输工具覆盖率均为100%。
    2.推进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深化口岸查验单位协作共管,建立健全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明确口岸联合检查主体,依托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实现指令对碰功能,统筹使用监管设施设备,通过口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通关环节的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和监管互认,建立健全检查人员集约、检查时间集中、检查对象便利、检查结果可查、检查信息共享的联合检查机制。
    3.坚决压缩货物通关时间。海口海关认真贯彻落实海关总署提出“压缩货物通关时间三分之一”工作要求,主动作为,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2017年,海口海关进口通关时间12.7小时,比2016年的20.9小时缩短了39.2%;出口通关时间0.4小时,比2016年的0.6小时缩短了33.3%,完成海关总署提出的“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任务目标。
    4.加大海关税收征管改革力度。一是进一步推广汇总征税,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可在第2个月第5个工作日前对上月应税进出口货物汇总缴税;二是加大担保创新力度,推进多元化税收担保改革,企业通过保险公司为其向银行提供担保等增信方式,取得银行的税收保函,为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新的探索路径;三是提高税费电子支付比例,提升缴税便利度。
    5.抓好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比对。充分保障企业依法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权利,对国税部门来函要求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进行核查确认,及时回复国税部门核查结果。
    三、涉及省税务局事项的答复意见
    您的建议反映了我省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业务方面的诉求,对我省的税收管理工作具有促进作用。
    (一)关于建议一“(三)关于进出口税收模式”。因省税务局没有政策制定权,不能制定相关政策,但省税务局将加强有关国家(地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研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议。
    (二)关于建议二“(一)简化一般贸易出口抵税流程”。一是出口退(免)税业务是整个出口业务链条中的最后环节,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有关出口等方面的信息,当前,只有税务总局层面才能对企业的出口信息包括异地出口信息等信息进行全面、完整、准确和有效地采集、处理和下发,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与其他部门在业务上没有交叉和关联,联合办公这种机制目前不适用;二是税务机关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加快退(免)税办理进度:(1)整合内部流程;(2)对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缩短业务办理时限;(3)对本辖区内的诚信经营、税收风险小的重点出口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快办理进度。下一步,省税务局将按照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深化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研究,在条件成熟时予以推广。同时,省税务局将加强工作调研,积极解决出口退税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回应出口企业的诉求,不断优化服务措施。
    四、涉及海南海事局事项的答复意见
    建议二“简化监管流程,提高进出口业务效率”中的“(三)开展一关三检的联检,提高码头运行效率”涉及海南海事局工作事项。为提高通关效率,海南海南局现有做法为:
    (一)压缩口岸审批手续办理时间。
    1.船舶进口岸办理流程、时间节点、所需时间及前后两端流程:船舶在预计抵港前7天(航程不足7天的,在驶离上一港时)向海事部门提交船舶进口岸申请,海事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审批,所需时间在10分钟之内。船舶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向海事部门提交船舶进口岸查验申请,海事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审核,所需时间在10分钟之内。海事部门为船舶进口岸查验的第一道关,船舶在海事部门办结查验手续后方可到其他口岸单位办理相关查验手续。
    2.船舶出口岸办理流程、时间节点、所需时间及前后两端流程:船舶离港前4小时内向海事提交船舶出口岸申请,海事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审批,所需时间在10分钟之内。海事部门为船舶出口岸查验的最后一道关,船舶在办结其他口岸单位相关查验手续后才能到海事部门办理出口岸许可。
    (二)优化查验工作模式。一是改变以往提交纸质材料到海事部门窗口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手续的工作模式,全面实施网上电子申报,开通口岸单一窗口服务平台,为船舶代理单位节省人力、物力资源,缩短口岸业务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二是搭建船舶进出口岸电子申报微信群,随时掌握代理公司申报的船舶进出港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研究解决办法,通过微信平台,高效办理船舶进出口岸业务,有效提高通关效率。三是严格落实材料齐全当场办结的要求。
    (三)开展联合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规定,海事部门是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的召集单位,负有联合登临检查的组织协调责任。在收到船舶进口岸申请后,海事部门第一时间汇总边检、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登轮检查的需求及船舶靠泊相关计划,确定联合登轮检查的时间,在船舶靠泊完成后,共同登轮开展各自查验工作。海事部门口岸查验只核对船舶、船员相关材料,属于当场办结。联合检查过程中,海事部门查验时间在10分钟之内。
   
   
    海南省商务厅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