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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修改完善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儋州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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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建议
(B类)
儋州代表团:
    贵团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建议”(第612064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委进行办理。经我委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完善政策文件的建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市县结合实际出台了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对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保障和改善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也需要不断巩固完善,有关政策也应进行调整,以顺应时代要求。目前,实现分级诊疗是医改的重中之重,亟需强化基层,限制大医院过度扩张,引导优质医疗人才和患者向基层双回归,我们也将根据医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人员积极性。
    二、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建议
    省编办表示将积极配合省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对《指导意见》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予以研究,确需修改调整的,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修改,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
    三、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资、绩效和五险一金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第八条规定,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四、关于基层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难以发挥的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中不低于 60%的部分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结余的30%-50%可用于人员奖励,由单位结合内部考核结果自行分配。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方面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来增加用于自行分配的绩效工资额度;另一方面要做好内部考核分配办法,向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的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合理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避免出现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今年,省级有关部门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7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指导市县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五、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式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用方式产生”,择优聘用方式已包含了竞争上岗方式。
    六、关于“严禁将个人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的建议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薪酬分配体现岗位的技术含量、风险、贡献等,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我委在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文件时将根据该文件精神进行表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内部具体分配时,应综合考核医疗服务量、医疗安全、病人满意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内容。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医改办陈宇
    联系电话:6535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