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011号的答复
陈菊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省人民政府府授权垦区内部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指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无行政管理权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您所提出的“设立具有行使行政权的社区管理委员会不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会组织法》规范的社区居委会范畴。
感谢您对基层政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电话:6533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