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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快推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建议
领衔代表: 吴 月; 代 表 团: 琼中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法制办公室;省妇联;省总工会;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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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建议
(B类)
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8〕第1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042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吴月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建议(第61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主办,由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妇联、省总工会为会办单位。经会同各相关厅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女性平等就业亟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法规适用不足”问题。吴月代表,您提的意见非常好,目前《劳动法》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确实是空白,尽管相关法律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对歧视行为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和认定标准,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罚则,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严重影响到女性就业率以及平等就业权利,在这方面,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尤为突出。
    我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除特殊职位以外,一般不得设置限制女性报考的资格条件。2018年,全省计划招录公务员职位1165个,其中,不作性别限制的职位有1037个,占89%;有128个职位仅限男性报考,主要是法院和公安等部门招录人民警察(司法警察)的职位。这些职位因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且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没有关于性别的限制。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岗位提出性别要求的仅限于高校(学校)负责管理男、女生宿舍的辅导员(管理员)分别限制男性、女性或者长期驻守巡防岛屿的工作人员建议男性。
    (二)关于“生育保障体系不健全”问题。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以上两款规定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016年,国家放开生育“二孩”的政策后,我厅及时调整了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二孩”的参保人,均可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修订《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女职工产假天数。2016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重点对女职工产假天数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进行了调整,《省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此外,《省条例》颁布实施后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省条例》解读,进一步明确了产假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
    我省女职工凡是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最少为188 天。同时,《省条例》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由此可见,我省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也从地方立法的高度得到保障。目前,主要是私营企业不落实《省条例》规定增加的女职工产假天数的问题。私营企业因考虑运行成本和企业效益,存在不予兑现单位女职工产假等现象。部分女职工因顾虑被辞退问题,放弃维护产假权益。
    (三)关于“劳动力市场监管不力”问题。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健全组织机制,完善法律监督。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宣传,努力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颁布实施了《海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政策规定。为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目前,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两网化”平台对其监测统计。
    2.加大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内容,组织企业负责人、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对我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进行培训;每年开展2—3次劳动法律现场咨询活动;对有关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及时上网宣传,使劳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3.加大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执法力度。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备案等手段,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建立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疾病等专项保护制度。同时,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使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普遍得到合理照顾和特殊保护。对男女同工不同酬、在女职工“四期”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超强超时劳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目前,女职工与男职工劳动合同率订率、女职工劳动收入水平与社会总体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四)关于“全社会平等就业观念不强”问题。女性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我们始终坚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倡导男女平等的就业理念,维护好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推进女性平等就业的有关工作。同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生活困难家庭中女性的救助工作,确保全省困难家庭的女性都能得到社会救助的关怀帮助,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女生的自尊自信。目前民政部门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一是指导各市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女性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对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女性,按政策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女性,因生病治疗而导致家庭贫困的,按政策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四是对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女性,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二、对推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建设对策
    (一)修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完善和修改《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现有法律中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有关规定,对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罚则、法律救济途径作出具体规定,会同省卫计委、省妇联等单位对该议案提出的“反就业歧视”立法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和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纳入立法计划。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工会的协同作用,指导企业和工会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商活动,通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益。
    (二)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对于生育二孩后,女性愿意在家养育孩子的女性,国家能否在一定年限提供生育补贴,我们正在积极探索相关政策。目前,还没有鼓励女性就业的税收优惠。是否要对雇用女职工超过40%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减免;对女职工超过40%的机关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编制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组成“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女性平等就业。
    (四)加强宣传引导。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增加法律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赵逸祥
    联系电话:6520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