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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统筹安排扶贫性资金的议案》 黄成模等10名代表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扶贫办
200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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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琼扶提议字〔2004〕1号
   
    对海南省三届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1013号的答复
   
    黄成模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统筹安排扶贫性资金”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省政府在安排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扶贫性资金时适当向我市倾斜,以求总体平衡因不安排以工代赈资金而造成的差距”,我办极为重视。但是,中央下达给我省的各类扶贫资金均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并由各有关部门结合全省实际,条条作出安排使用。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是政策性很强的扶贫资金,它的使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的“第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现简称为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的规定,前两项资金应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但考虑到我省国定贫困县以外的省定贫困县的贫困程度还比较严重,在资金安排上,财政扶贫资金适当地兼顾省定贫困县。财政扶贫资金安排,严格根据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数、基础设施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自然条件、财力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来进行确定。中央每年下达给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数额有限,如果某一市县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分配额,势必减少别的市县分配额,影响到别的市县扶贫开发工作,别的市县将会提出意见。2004年除了坚持上述的扶贫资金分配原则外,还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扶贫工作“三集中”新思路的要求,将各类扶贫资金在往年安排的基础上倾斜给国定贫困市县,各类扶贫资金安排给省定贫困市县的分配数额将不同程度减少。至于以工代赈资金在贵市分配额的减少或停止,请贵市与省有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争取得到支持。
   
   
    二○○四年六月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陈冠智。
    联系电话:65332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