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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制订《海南省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办法》的建议
领衔代表: 黄桂源; 代 表 团: 文昌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规划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4-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规划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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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划委员会关于 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第61201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A类)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订《海南省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办法》”的建议(第612019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并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采纳代表建议。我委将适时启动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
    一、采纳理由
    一是现行法律监管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只对永久性建筑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将临时建设纳入现行建筑工程施工监管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仅规定了临时建设的审批主体、使用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未对临时建设的范畴、建设规模、建设材料、建设过程的监管和验收、建设完成后安全使用、风貌管控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实践操作负面影响。法律监管空白造成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和管理过程缺少依据和统一标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导致许多单位或个人借“临时建设”之名重复报批从而进行永久性建设;导致很多临时性建设与永久性建设的风貌管控要求不一致,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监管主体职能和分工不明确,造成监管、执法困难。三是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临时建设,除必需的临时建设工程外,不应批准临时商业、临时工业厂房、临时住宅等,必须防止借“临时建设”之名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或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发达省市实践范例。经查阅,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山东、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宁夏都已在十几年前就出台相关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等。我省“多规合一”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此基础上加强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办理措施
    一是适时启动起草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为基本,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借鉴发达省市地区有关临时建设的管理经验,结合“多规合一”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和风貌管控要求等,我委将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通过前期调研和初步研究,《办法》将对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控制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公示制度、法律责任及用地、许可等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加强我省临时建设及其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二是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明年向省政府报请立项,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充分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征求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法制机构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与相关部门对该规章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进行协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报批、公布和实施,并做好临时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规划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