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润代表:
您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简化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问题”的建议(第612014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等批准文件。因此,占用商品林地搞农业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只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提供“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批准文件即可作为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农民依法承包土地搞农业开发项目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等。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如未明确林地、林木权属的,不能替代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四、项目建设占用林地会对区域生态效能产生影响,削弱森林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作用,建议用地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上来。农业开发项目应选择在非林地上开发,尽量不占林地,同时做好防止水土流失、修护防护林带等保障措施,精心呵护好海南优良的生态环境,为加快建设美好新
海南打牢生态基础。
海南省林业厅
2018年6月27日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