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管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屯昌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交通运输厅;    2018-03-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18年7月11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管的建议
(B类)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第612002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屯昌代表团:
    你们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管”的建议(第612002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督实际,我厅于2017年制定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予以明确。
    一、“监测费用高,难以实现动态监管”问题
    1.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包括施工自检、监理抽检、业主抽查、监督抽检、项目竣(交)工检测等方面内容。各从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地试验室按规范要求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按要求进行抽检,业主按照职责对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机构进行抽检,项目竣(交)工前进行检测,环环相扣,而不仅仅只是“第三方检测”一项。
    2.根据《意见》4.2.5.1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检测分为日常监督检测和竣(交)工检测。监督检测费包括日常监督检测费和竣(交)工检测费。日常监督检测费,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根据项目监督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实际抽检支付;竣(交)工检测费已列在工程项目预算中,由建设单位支付。”
    3.单一地考虑“竣工时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是不符合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是过程控制和成品检验检测“两手抓”,项目建设管理与质量监督管理“双管齐下”,才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因此,建议各市县政府加强对项目的监管,真正落实省级各项政策要求,才能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
    二、“质量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实际监管效果差”问题
    根据《意见》1.3条:“设有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人民政府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应成立专门质量监督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组应配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工程师2名、专职安全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若干(人员可外聘雇用)。检测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调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性。
    目前,我厅正在谋划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建议各市县政府设立公路质量监督岗位,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
    三、“资金少,技术人员难以保证”问题
    1.质量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与项目建设管理不同,质量监督应保持相对稳定和独立性,才能真正发挥其政府监督效益。
    2.根据《意见》1.4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因此,建议各市县政府应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构,切实保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以上是我厅对该建议的答复,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潘德雄;
    联系电话:6522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