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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修改《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屯昌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2018-03-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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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006 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B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612006 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屯昌县代表团:
    你们在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修改《海南省征地补偿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第 61200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贯彻执行《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
    2006年,省政府颁布《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了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专户管理制度、分配使用备案等制度,明确了征地补偿费拖欠、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处理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我们结合我省征地工作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和机制。
    (一)不断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86号),要求开设征地补偿款实名账户,征地补偿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征地补偿费支付进行专项审计。2014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意见》(琼府[2014]43号),规范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渠道,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部门和职责,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实行征地补偿费账户村财镇管、委托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一是开展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2013-2014年开展了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征地程序不规范、拖欠征地补偿款、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共兑付拖欠的征地补偿安置费9571万元,纠正了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征地行为。二是依法查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私分、侵吞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三亚海棠湾、海口演丰等地区的征地补偿违法重大案件得到依法查处,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指导。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我们在严格征地拆迁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各市、县探索规范农村基层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有效途径。
    (四)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印发《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琼高法发[2012]6号),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的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我省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有力保护了“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我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农村基层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缺失,执行村务信息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不到位,给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不规范留下空间。
    (二)履行村民议事程序不规范。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按规定公正履行村民议事程序,滥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不利于少数姓氏村民、外嫁女等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决策决定,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部门监督管理不够到位。一些市、县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导致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公等现象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是,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不清,给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带来困难和纠纷争议。
    三、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制度
    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们结合当前实际,正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政策制度。
    (一)适时修订完善《暂行办法》。鉴于目前国家正在统一部署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家层面还没有明确的征地改革政策规定,国家要求在试点工作完成之前,各地不得先行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我们将马上启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征地实际,适时修订《暂行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土地补偿对象、集体成员认定、监督管理等进行研究规定,加强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备案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行为;强化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审计、监督检查制度,严肃责任追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指导。一是结合征地工作,指导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建立内部民主监督机制、协商调解机制,完善村务信息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及时化解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二是推动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纳入村财镇管、委托监管等制度管理,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备案、资金提取进行全程监管,有效防止侵占、截留、挪用、分配不公等行为发生。
    感谢你们对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 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