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制定和完善城乡居保和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细则的建议
领衔代表: 赵地发;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03-2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7年7月17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制定和完善城乡居保和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细则的建议
(B类)
B
    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7﹞13 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55225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赵地发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制定和完善城乡居保和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细则”的建议(第552256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纳入城乡居保和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但尚未建立明确的制度衔接经办规程”问题。《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琼人社发〔2013〕302号)是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经办规程,但这一规程不够完善。如该规程虽然规定“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分别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和职保统筹账户。但没有明确制度衔接发起人。下一步,我们将修改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细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无法转移,参保人反应较为激烈”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主要是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转移数据不能对接,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该项业务问题。目前,我厅已安排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系统研发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7年7月底前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系统化办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不公开)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社会保险一处,黄晓健
    联系电话:0898-6520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