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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
领衔代表: 彭元菊;符方军; 代 表 团: 澄迈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7-03-2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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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
(B类)

   
    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7﹞12 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5220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彭元菊、符方军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第552206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省财政补贴力度,建立增长保障长效机制建议。自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以来,我省不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连续6年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省财政因此在待遇发放方面,累计支出150242万元,年平均增长10%。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45元,位居全国第6位,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青海、西藏。比江苏、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都高,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我们将积极调研,在省级财政可负担、制度运行可持续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长效机制。
    二、关于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和参保缴费档次补贴政策的建议。2016年,我厅针对当前大部分参保人选择低档次缴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出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增加最低缴费档次基础缴费补贴的请示,省政府批准后即可印发执行。
    三、关于出台切合本地实际的丧葬补助政策建议。您提出,按照不同的缴费年限,以死亡人员6至24个月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让老百姓更加感受到参保缴费后的实惠,引导目前还游离于社保边缘的人群,特别是年轻人积极参保、早参保、长期缴费,防止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家属故意隐瞒死亡时间、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的建议很好。我们将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政策。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社会保险一处,黄晓健
    联系电话:0898-6520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