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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建议
领衔代表: 吴开茂;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2017-03-24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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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建议
(B类)
吴开茂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建议(第552128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主办、省农业厅会办。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指导市县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发展的用地政策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界定和用地规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是指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等。我厅联合省农业厅及时转发了《通知》,同时指导各市县要充分运用国家进一步加大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用地政策,促进本市县实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抓紧研究出台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我厅将会同省农业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7〕30号)等有关要求,在对全省设施农用地现状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赋予海南“积极发展热带现代农业”的支持政策,结合我省热带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海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完善现行设施农用地政策,进一步明确我省设施农用地范围、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地标准、建设内容和建筑物的技术标准、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土地使用年限、服务和监管的措施等,以推进我省热带现代农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引导设施建设科学合理选址
    我厅指导各市县结合“多规合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业发展相关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四、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我厅指导各市县依据“多规合一”规划和农业发展相关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经营和发展设施农业。同时,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及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市县“多规合一”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