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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落实和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惠农资金政策的建议
领衔代表: 吴开茂;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017-04-0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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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和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惠农资金政策的建议
(B类)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
    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大五次会
    议代表建议第55214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吴开茂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和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惠农资金政策的建议”(第552144号),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社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接到提案后,省农信社理事长利光秘和主任陈奎明主动给龙晨亮理事长打电话道歉,同时,要求文昌农商行董事长孙恒保登门道歉,马上落实整改,并对服务不到位的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和经济处罚。
    (一)关于享受“三农”技术专家贷款利率优惠问题。
    1.2015年9月龙晨亮被我社聘为“三农”技术专家。龙晨亮于2014年6月向文昌农商行申请80万元抵押贷款时,其还不是我社“三农”技术专家,不享受我社“三农”专家利率优惠政策,贷款年利率为7.4%,符合相关规定。但我社收到上述提案后,马上联系龙晨亮,经沟通,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我社本着服务“三农”的宗旨,于2017年5月19日已把该笔贷款利率由7.4%变更为6.5%。
    2.2016年6月,琼中农信社小额信贷技术员给龙晨亮发放20万元纯信用循环贷款,余额20万元,贷款年利率9.72%,未按我社“三农”技术专家优惠政策执行,应执行人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后的优惠利率3.9%,确实存在执行政策不到位,已于4月14日调整到位。
    (二)关于贴息问题。
    根据《关于实施海南省农民合作社“惠农贷”担保基金项目的通知》(琼农字[2015]10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相关规定,以农民和农村妇女个人为贷款主体的,单笔10万以下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金额超过10万以上且不超过50万的,按10万元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率不低于5%;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为贷款主体的,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含),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贴息率不低于3%,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龙晨亮的100万元“惠农贷”,借款人为龙晨亮本人,不符合贴息条件,不享有贴息政策。该笔贷款不存在落实和兑现政策不到位的情况。
    (三)关于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力度,解决其融资难问题。
    2016年4月,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农信社联合推广的“惠农贷”合作项目到期,省财政厅及省农业厅均要求我社停止发放“惠农贷”产品,等待“农保贷”政策出台。
    2016年12月,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海南省“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今年2月中旬,省农业厅、省农业银行、省邮政储蓄银行、省农信社、省人民保险公司、省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多方合作协议(生效期追溯到2016年12月31日)。3月中旬,省农业厅组织上述3家银行和2家保险公司进行了业务培训。根据协议指定,省人民保险公司是农信社唯一合作保险公司,培训结束后,我社立即对接省人保公司,落实具体操作流程,但一直未果,省农业厅也多次出面协调,至今省人保尚未明确承保流程,导致我社无法开展此业务。
    为此,我社一方面为继续加强与相关合作方沟通,争取早日推广“农保贷”产品,另一面积极推广农信社自主信贷产品继续加大对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力度。
   
    附件:1.关于实施海南省农民合作社“惠农贷”担保基金项
    目的通知
    2.关于修订《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三农”技术专家委
    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
    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55214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5.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
    表建议第55214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6.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
    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