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方面的建议
领衔代表: 黄海珠;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03-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环保厅
2017年7月26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方面的建议
(B类)

 B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议第五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52142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黄海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方面的建议”(第552142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牵头办理。我厅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深入调查,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防止违法企业采取注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逃避法律制裁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环保和工商已初步建立起了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企业时,工商部门会依据环保部门提供的审批事项的关键字段或行业代码,筛选出符合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给环保部门,纳入环保部门监管范围。环保部门也将相关处罚信息通过函件等形式告之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并予以受限。

二、明确各部门在各自领域承担环保工作责任

省委省政府于2017年5月26日印发了《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党委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体系。同时,为适应当前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环境监察人员的尽职免责规定,环保部目前正在起草《环境监察履职尽责规定》,明确环境监管尽职标准。我省将在环保部《环境监察履职尽责规定》印发后,再研究起草我省环保部门职责履行及履职免责办法。

三、制定出台联合执法机制

近年来,我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商和联动,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设。2016年,我厅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环境违法犯罪协作配合工作制度的通知》(琼环察字〔2016〕49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等17家单位制定印发了《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在省级层面初步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市县环保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环境违法犯罪协作配合工作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联系当地检察和公安机关制定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配作合工作机制,全省各级检察、公安和环保系统打击环保违法犯罪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实现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2016年,全省环保系统共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6宗,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宗。2017年1-4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5宗,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宗。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严把项目审批关。我厅将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认真核实每个项目环评材料,切实把好项目审批关。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要求,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规划环评未作审查的,项目环评不予审批,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同时,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项目选址不在园区内的,项目环评不予审批。

感谢您对我省环境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