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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出台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比例政策的建议
领衔代表: 赵地发;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2017-03-2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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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5215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A类)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5215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赵地发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比例政策”的建议(第552151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6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开始实行属地管理,为确保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比例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002号,以下简称琼财非税〔2016〕1002号),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费在不同情况下省与市县的分成比例和支出范围。
    您在第552151号意见中提出“琼财非税〔2016〕1002号文件只明确了省与市县的分成比例,没有涉及到市县与各类鉴定机构的支出(分成)比例”的问题。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一级政府实行一级预算,因此我们在琼财非税〔2016〕1002号文中仅规定了省与市县的分成比例,市县的分成收入由市县按规定编制预算安排使用。所以,海口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的鉴定费,由海口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规定核定预算安排支出。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