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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统一道路交通违法停车执法标准的建议
领衔代表: 董治良;杜 娱;曹 丽;黄晓红;张友平; 代 表 团: 琼海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2017-03-24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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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道路交通违法停车执法标准的建议
(B类)
琼公函〔2017〕997号
    分类(B)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55211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董治良、杜娱、曹丽、黄晓红、张友平代表:
    你们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道路交通违法停车执法标准的建议”(第552115号),省人大常委会交由我厅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违法停车执法情形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法停车执法标准有明确的界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也对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作了详细的阐述。
    全省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停车实施查处。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的,以口头警告和劝离为主;二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三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在此款规定法律中并未设置需要先行通知、告知或提醒等处罚的前置条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停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或者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以违法停车的形式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则不论驾驶人是否在场,均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二、道路交通违法停车执法资格
    (一)警察执法资格问题。根据199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国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出示的证件是人民警察证,该证由公安部统一配发,由各地公安机关实行分级制作管理。为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2010年9月,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规定自2011年起,每年在全国各省市同时举行3次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分别为基本级、中级、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要求全体民警必须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目前,除新录用民警以外,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已普遍通过基本级及以上执法资格考试。
    (二)辅警协助执法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推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2017年3月,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开展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安全,协助勘验现场,保护、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等工作,也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开展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等办案工作。目前,我省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已达4000名左右,我们正在起草我省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安部要求,进一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在依法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便民利民举措创新,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我们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实施综合治理,不断完善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停车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海南省公安厅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人:杨鹰
    联系电话:0898-6883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