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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
领衔代表: 宋家法; 代 表 团: 文昌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03-24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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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
(C类)
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7〕5号
    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第55203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宋家法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第552033号)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现答复如下: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补缴,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是“现收现付制”,每年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平衡,即“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其特点是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跨年度补缴,并不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只能在退休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如果以欠费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基金将受损失,同时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也存在不公平。补缴比正常缴费成本高,也是为了鼓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持续参保缴费。
    我们将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待下次修订实施细则时,将一并予以考虑,结合我省实际提请省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感谢您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社会保险二处 王亚丽
    联系电话:652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