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顺劲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支持昌江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55202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为全面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建设,积极协调财政和发改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15年、2016年厅本级分别统筹安排23989万元、22279万元用于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同时为支持各市县基本公共文化建设和缓解市县财政困难,以“因素法”为基础又分别安排35005万元、46528万元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其中昌江县分别安排1146.8万元、1756.05万元。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精神,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规定,昌江县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属市县事权,实施主体为昌江县人民政府府。昌江县应以我省“十三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指导,结合本县城乡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各方力量,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加大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储备和资金投入。我厅将继续指导昌江县完成“十三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任务,并对昌江县已储备并申报的符合财政和发改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条件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项目予以积极支持。
感谢您对我省文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海南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