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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提高我省村两委会干部社保待遇的建议
领衔代表: 陈妹;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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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省村两委会干部社保待遇的建议
(B类)
琼人社提案建议〔2016〕6号
    B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4222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妹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我省村两委会干部社保待遇” 的建议(第54222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村(居)委会干部社保问题。村(居)委会干部社保待遇问题属于市县政府事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省与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所需资金应由市县负责,各市县可结合当地财力及经济发展状况考虑,为村委会干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关于村委会干部福利待遇较低问题。我省历来重视提高村干部待遇问题,2008年,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策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干部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明确在职村干部月人均标准不低于500元,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月人均不低于170元;2014年又将在职村干部月人均标准不低于500元提高到不低于800元,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月人均不低于170元提高到不低于310元。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督促市县综合考虑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增长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水平,逐步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同步增长机制,确保村干部补贴逐年增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二处 钟明
    联系电话:65235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