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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请求给予海口市发展优惠教育政策的建议》 傅映柏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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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对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第2003号的答复函
   
    傅映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给海口市发展优质教育政策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费问题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并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提高高中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可以在完成招生计划后,招收少量择校生,但要严格执行“三限”(限线数、限分数、限人数)政策。为了执行中央的规定,规范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的收费管理,根据省政府的批示,省教育厅、省物价、省财政厅等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测算和对比,于2002年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了《关于我省高中阶段择校生学费标准》(琼计价管〔2002〕1128号),明确规定学费标准和招收择校生比例,即海南中学6800元/每生每学期;国兴中学、海师附中5000元/每生每学期;海府地区4500元/每生每学期,文昌、琼海、三亚、儋州3000元/每生每学期;其他市县2000元/每生每学期;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限在当年下达统招计划人数30%以内。在制定标准时,我们就已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指标和不同学校的办学条件、生活情况和办学水平等,这样既符合国家的规定又有利于考生的选择,也有利于学校的发展。据此,我们认为在确定“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和最高收费标准时,当前还不宜实行海口的学校和省教育厅直属学校一样的标准。
    二、关于招生问题
    1、依据现行的中招政策,海口市有一些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已不低于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的“择校生”招生比例。
    2、中招录取分数线是根据考生成绩、报考情况与学校招生条件等综合情况确定的,不同的学校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有所不同,就是省教育厅直属学校之间的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也不尽相同。您的关于海口市“择校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实行和省教育厅直属学校一样标准的建议,因学校办学水平差异等原因近期内难于做到。
    三、办学体制问题
    我厅在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在省政府领导下,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我省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的办学体制改革还处在实验和探索之中,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我们将认真吸取您提出的建议,创新办学机制,做大、做强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满足人民群众观点对优质教育资源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四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符永笃,电话:65339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