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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调整临高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建议
领衔代表: 王 华; 代 表 团: 临高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2016-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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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临高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建议
(A类)
琼财非税函〔2016〕648号
    分类(A)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42156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王华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临高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建议(第54215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2006年,为进一步提高省政府的调控能力,更好地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均衡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府应当将土地出让金的10%上缴省级财政,由省政府安排用于可让全省各市县共同受益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重大水利设施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各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先后于2011年和2013年作了二次调整,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全省特别是三亚等东部市县房地产一业独大且市场波动较大,省委省政府为了全省经济的平
    稳运行、全省房地产业的均衡发展所作的逆向调控,即房地产过热时适当提高省级集中比例,过冷时适当减低比例。由于近年来临高县兼具中西部优势,房地产业发展平稳,所以省对临高的上缴比例一直维持10%不变,未予调整。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12〕72号)有关规定,2017年起我省财政体制将进行新一轮调整完善,其中包括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问题。目前财政体制调整前期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届时我们将对您提出的将临高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调整为5%的建议予以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8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杨卓毅
    联系电话:0898-68552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