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建议字〔2016〕21号
分类:D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542162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卫东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县级医疗机构减免一般挂号诊查费的建议”(第542162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委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并参考了省财政厅和省人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意见,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县级公立医院门诊收费分“挂号费”和“诊查费”。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22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 293号)、《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农合﹝2008﹞3号)等文件规定,“挂号费”属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及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且根据国家医改政策,基本医疗费用应通过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予以补偿,财政不宜直接补贴。
二、由于我省医保基金筹资水平仍较低,且为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未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报销,因此门诊“诊查费”未能予以报销。近期,我省已开始着手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查费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并充分考虑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及经办管理水平,再进行科学测算后作出决策。
非常感谢您对医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医改,大力推行分级诊疗,通过综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推进我省医改工作出谋划策。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陈宇
联系电话:6535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