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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应用以及实施光伏扶贫的建议
领衔代表: 王向东; 代 表 团: 海口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6-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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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42145号的答复
(B类)

    王向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应用以及实施光伏扶贫的建议”(第542145号)收悉,感谢您对海南省能源工作的大力支持,提案中关于创新光伏发电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等建议,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启发和帮助。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清洁建设,明确提出了“绿色崛起”、“清洁能源岛”等要求。截至2015年底,我省建成运行光伏发电总装机25.7万千瓦,占全省总发电装机的4%,发电量为2.4亿千瓦时,光伏组件平均年利用小时数约1200小时,节约约9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24万吨。
    二、光伏发电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光伏电站占用土地资源较多,成本较高。据测算,海南光伏电站单位装机占地200亩/万千瓦,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土地投资强度约50万元/亩,在各类发电站中占地较多。投资强度不高。同时,国家规定对光伏电站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增加了项目征地成本,降低了项目经济效益。
    (二)电网消纳能力限制。光伏发电出力不稳定,属于间歇性电源。光伏发电比例过高、并网过于集中,将会使系统电压、频率稳定性受到影响,使我省“大机小网”的矛盾更加突出,电网必须增加旋转备用容量。由于我省电网规模小、调节能力强的水电装机少、系统备用容量紧张等情况,我省电网对间歇性电源的消纳能力比较有限。
    三、根据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海南省总体规划,结合我省社会电力需求和电源、电网建设发展情况,我委牵头正在研究制定我省“十三五”能源规划。太阳能发展专项规划作为能源规划的子规划,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待太阳能发展专项规划获批后,再合理确定年度建设发展规模,稳妥推进光伏发电的发展。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要求,我省将根据省政府的批复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四、关于光伏扶贫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明确提出省级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复后,有关市县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我委已经将这两个文件转发有关市县,要求五指山市、白沙县组织开展本市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同时,根据我省的实际,请保亭县、琼中县、临高县等3个国定贫困县根据本地实际,自愿编制本市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考虑到我省土地资源缺乏的实际情况,光伏扶贫项目以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度建设村级光伏电站,不宜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能源处 赵宇飞
    联系电话:65380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