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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续建昌江海尾渔港的建议》 柯三美等3名代表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渔业厅
20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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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柯三美代表:
    您提出的“要求续建昌江海尾渔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来函中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海尾渔港自1988年批准立项以来,项目总投资1148万元,其中,省计划厅投资840万元,乡政府配套308万元。该项目原计划3年完成,由于投入不足,结果到1995年,7年时间仅完成总工程量的30%,没有形成功能完善的地方渔港,成为“半拉子工程”。
    海尾渔港属二级渔港,按照现行渔港投资体制规定,海尾渔港应由地方政府自行筹资建设。由于我省地方财力有限,长期以来渔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渔港建设滞后,近几年渔港建设一直未能排上全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以海尾渔港的建设被搁置了这一段时间。
    为了加快海尾渔港的建设,根据昌江县政府的要求,我们将海尾渔港由过去的“二级渔港”提升为“一级渔港”,2003年正式列入《全国渔港建设发展规划(2003-2010年)》,积极争取农业部对该渔港建设的支持。
    2004年我厅已将海尾一级渔港建设方案作为我省一级渔港建设的重点项目上报农业部。2004年4月我厅与昌江县委县政府专程赴北京向农业部作了汇报,强烈要求关注和重视海尾渔港的续建问题,受到农业部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6月中旬,农业部渔港专家评审委员会专程到昌江实地考察,原则同意该渔港建设立项,并报农业部审批。
    同时,按照国家目前的政策规定,一级渔港的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因此,希望省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大力支持,也希望昌江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办法,加快、加大投资力度,共同为昌江海尾渔港的建设出力。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与科技培训处 潘建纲
    联系电话:65337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