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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制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议
领衔代表: 盘武庄;黄晓红;杜 娱;曹 丽; 代 表 团: 琼海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03-0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旅游委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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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议
(D类)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4209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琼海代表团:
    您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议 ”的建议(第54209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主要是从事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经营。近年来,随着我省乡村旅游的迅速兴起,我省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活动蓬勃发展。据统计,2015年,全省接待乡村游客674.8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2.4%。其中过夜人数54.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6.8%,乡村一日游人数620.4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2%;国内游客人数670.2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2.3%,入境游客人数4.6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6.9%。全省实现乡村旅游总收入17.75亿元,比上年增长15%。抽样调查显示,全省乡村游客人均花费259元。全省有6万多人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乡村旅游已成为海南重点发展的旅游新业态,正逐步向精品化、品牌化方向迈进。
    为适应乡村旅游经营迅猛发展的形势,近年来,省人大、省政府、各市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不断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标准和服务规范,共同推进乡村旅游健康发展。一是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首次将向旅客有偿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农家乐、乡村民宿等纳入家庭旅馆的管理范围,并对其经营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家庭旅馆住宿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二)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三)有独立或者公共的消防通道,配置防火器材、应急照明设施等;(四)寝具、餐具等符合卫生标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当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等等,为农家乐、乡村民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提供了法律遵循。二是2013年10月省旅游委牵头起草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明确了发展乡村旅游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三是2014年12月省旅游委编制了《海南省乡村旅游发展总规划》,为乡村旅游科学开发建设提供保障。四是2014年3月省旅游委制定了《海南省乡村旅游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并开展了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工作,促进了乡村旅游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四是2015年根据国家农业部、国家旅游局的部署要求,省旅游委、省农业厅共同开展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五是2015年以来,由省旅游委牵头,把乡村旅游市场整治作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重点,各市县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小组也相应开展各类乡村旅游市场整治活动,乡村旅游市场环境明显改观。经过省政府、各市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和通力合作,目前党委重视、政府支持、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乡村旅游发展氛围日益浓厚,乡村旅游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省乡村旅游起步晚、基础薄弱,农家乐、乡村民宿等乡村旅游普遍存在经营随意性较大、盲目开发、粗放经营、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特别是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和环节,在消防、住宿、治安、卫生、食品等方面往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产品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亟需予以规制。但从立法层面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业态其经营主体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企业法人等,其设立、经营行为已有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其经营范围中涉及到的吃、住、行、游、购、娱等领域也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对于乡村旅游经营中产品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旅游标准化建设,推动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因此,目前乡村旅游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游客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为广大游客营造更加安全、健康、舒适的乡村旅游环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人大代表团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府提出制定或修改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议案或建议。
   
   
   
    2016年6月21日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符英
    联系电话:65200681、13518827936